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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74285号“LA CHINATA”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案

2022-12-13 09:45:26

1)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申请人合道(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申请注册第3类第31674285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该标志包含‘CHINA’,为我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CHINA”,但申请商标与我国国家名称并无关联,整体具有明显区别于我国国家名称的特殊含义:“LA”是西班牙语中的阴性单数定冠词,相当于英语中的定冠词“THE”而“CHINATA”是位于西班牙城市Plasencia(普拉森西亚)西北部的Malpartida(马尔帕蒂达)镇上的一个村庄名称, 是“LA CHINATA”品牌创始FlorentinoOliva的老家。因此“LA CHINATA”所描述的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地名,具有完全能够区别于我国国家名称的含义,并不会引起公众误认,不宜单独识别“CHINA”。而且,申请商标与我国国家名称在商标整体、读音、市场实际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宜单独识别“CHINA”;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可作为商标使用。  再者,本案有商评委认可“可作为商标使用”的类似先例:申请人先前申请注册的与本案申请商标同样包含英文“LA CHINATA”的20106072号 商标曾被商标局以同样的理由“该标志与我国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驳回,随后申请人提交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2018年01月29日商评委作出《关于第20106072号“LA CHINATA OLIVEOIL MASTERS SINCE193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认可“申请商标不宜单独识别‘CHINA’,且申请商标整体与我国国名差异明显;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评委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关于第31674285号“LA CHIN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本案对在申请的审查环节被绝对理由驳回的情形提供了一定的后续程序救济的参考价值。商标申请程序中,审查员仅能对商标本身可能归属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绝对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进行考量和审查,难以发现隐藏在商标标志背后的情况和细节,本案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的英文名称是事实,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范畴,故而被驳回是常理。但不要放弃,在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中,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隐藏在商标标志背后的情况和细节,足够支撑商标注册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就能得到评审机关的认同和支持。商评委能充分仔细衡量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作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审查结论,保障商标申请人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2)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本案对在申请的审查环节被绝对理由驳回的情形提供了一定的后续程序救济的参考价值。商标申请程序中,审查员仅能对商标本身可能归属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绝对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进行考量和审查,难以发现隐藏在商标标志背后的情况和细节,本案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的英文名称是事实,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范畴,故而被驳回是常理。但不要放弃,在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中,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隐藏在商标标志背后的情况和细节,足够支撑商标注册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就能得到评审机关的认同和支持。商评委能充分仔细衡量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作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审查结论,保障商标申请人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3)代理技巧和心得

 以往,绝对理由的驳回很难复审成功,代理人在了解了申请人商标创意的构思来源后,树立信心努力争取,我司向商评委提交了证明“LACHINATA”相关的谷歌地图截图、申请商标部分实际使用图片、类似情形被驳回但驳回复审获得认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的第20106072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了申请商标不宜单独识别为“CHINA”,可作为商标使用,得到了商评委的认可。2019年9月10日,商评委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我司成功维护了合道进出口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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