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us

第24350367号“际诺思JINUOSI”商标异议申请案

2022-12-13 09:40:06

(1)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异议人为际诺思(厦门)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从成立至今,“际诺思”作为异议人的商号使用在家具类产品上,泉州鲤城腾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被异议人)于2017年5月26日注册申请了第24350367号“”商标,即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床用非金属附件,家具,沙发,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床垫等”商品上。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于2018年6月28日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第24350367号“际诺思JINUOS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商标局审理认为,异议人成立于2003年07月18日,其商号的登记日和使用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异议人商号经其长期广泛使用宣传,已经在家具、床垫等家居产品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位于福建省,被异议商标中文与异议人企业商号显著部分“际诺思”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床用非金属附件等”与异议人经营的产品亦关联密切,该商标如予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特定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该案对打击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恶意注册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案异议人提交的大量使用、宣传和荣誉等证据充分有力证明了异议人商号“际诺思”经其长期的广泛宣传,已经在家具、床垫等家居产品行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与异议人密不可分,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福建省,其无法解释在与异议人相同的家具产品领域设计并注册与异议人商号“际诺思”完全一致商标的创意来源,其完整复制异议人的企业商号“际诺思”并申请注册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以及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案商标注册机关充分考量了异议人商号的知名程度、以禁止混淆误认作为最终的裁判标准,保护了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3)代理技巧和心得:

 代理人提供了异议人多年良性发展,产年值几十亿,连续九年荣获“厦门进出口百强企业”,连续3年荣获“福建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以及税收证明、审计报告、经济数据、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销售发票、货物出口报关单等一系列证据材料,用详实的证据证明了“际诺思”商号在家具类产品行业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最终商标局予以认可。我司成功地维护了异议人的商号权,使得承载异议人良好商誉和长远发展前景的“金字招牌”免受侵蚀和伤害。

(4)其他重要资料:

 

LOGO
联系我们
cellphone 0592-5553118
cellphone 18030229037
emaill admin@hdbrand.com
address厦门市湖里区金海湾财富中心1号A栋1101
QRCODE
「扫码关注合道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02-2024 HoTao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合道集团 版权所有 闽ICP备16038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