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us

抢注商标后再多次转让,是否影响恶意注册的认定?

2023-02-13 09:32:26

一、基本案情

 

 

国际某知名化妆品公司(简称“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美国内华达州某市,创始人于2011年正式在美国注册和推出该化妆品牌,并发展成为国际知名化妆品牌,该品牌于2016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简称为“S*”。

 

争议商标“S*”由自然人陈某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2019年争议商标获准转让于张某,2020年再次转让于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被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发现争议商标“S*”的原注册人即自然人陈某与其大陆经销商之一陈某同名同姓,难谓巧合,有极大可能是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品牌的恶意行径,此举引发该品牌方高度关注,并委托我司(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依法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二、事实及证据

 

 

争议商标“S*”品牌自2011年创立至今,已成为极具知名度的国际化妆品品牌。2016年开始进军中国大陆市场,广受消费者的喜爱。自然人陈某作为申请人代理商之一,在明知“S*”为申请人品牌简称,且在申请人品牌刚刚开始进军中国大陆市场的同一时间,即抢先注册争议商标,并涉嫌将争议商标转让他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其恶意十分明显;同时,陈某名下有56枚商标,其中在第3类商品上有多件商标与国外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并且多数商标已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诸多证据证明其抢先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三、知识产权局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22年12月05日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法对第3类“S*”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案件分析及意义

 

 

抢注商标再转让,不影响恶意注册的认定。

 

本案对维护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指导意义。在商标争议案件当中,商标抢注人往往将商标多次转让至第三人,并以此作为规避侵权责任的方式,但诉争商标的转让并不能改变其注册的恶意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注册人陈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本案裁定结果表明,商标抢注人即使将争诉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注册的恶意性,也不能将恶意商标的行为正当化,自然规避不了被宣告无效的结局。我司成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LOGO
联系我们
cellphone 0592-5553118
cellphone 18030229037
emaill admin@hdbrand.com
address厦门市湖里区金海湾财富中心1号A栋1101
QRCODE
「扫码关注合道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02-2024 HoTao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合道集团 版权所有 闽ICP备16038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