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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50708、41340713号“厦临”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4-03-20 14:51:04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临夏厦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厦临集团”),是厦门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东西部协作的要求和部署,由厦门国贸控股集团牵头象屿集团、建发集团、翔业集团、轻工集团、夏商集团和港务控股集团等7家厦门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在甘肃省临夏州联合成立,旨在助力临夏州地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021年02月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厦临集团发现自然人许春风在2019年抢注第41350708、41340713号“厦临”商标并核准注册,特委托我司(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抢注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人认为:厦临集团作为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多年来在临夏州各级政府部门与各族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国企资源优势,积极汇聚多方力量参与临夏州脱贫攻坚,为当地发展了一批特色扶贫产业。其企业字号“厦临”承载了助推临夏州地区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恶意抢注申请人企业字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案件焦点

申请人临夏厦临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厦临”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是否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构成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恶意抢注;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2018-2019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等官方文件,证明申请人临夏厦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临夏州地区扶贫工作的事实。申请人同时提交了2018-2021年期间,众多报纸媒体对申请人参与临夏州扶贫工作的报道。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临夏厦临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根据在案政府公开文件内容、报纸和媒体新闻报道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的个体经营户,具有知悉申请人企业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代理技巧和心得

本案属于典型的抢注他人企业字号的情形,对企业字号权的保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于侵犯在先字号权行为的认定,一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域,考虑抢注人对他人企业字号是否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形;二是企业字号需通过媒体持续不断的宣传形成知名度,而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报道则是证明字号知名度的有力证据。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及时对字号进行商标注册保护,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同时对不同时期的企业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予以保存,在企业字号遭遇他人恶意抢注时,可作为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证据。

申请人临夏厦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厦临集团”),是厦门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东西部协作的要求和部署,由厦门国贸控股集团牵头象屿集团、建发集团、翔业集团、轻工集团、夏商集团和港务控股集团等7家厦门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在甘肃省临夏州联合成立,旨在助力临夏州地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021年02月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厦临集团发现自然人许春风在2019年抢注第41350708、41340713号“厦临”商标并核准注册,特委托我司(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抢注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人认为:厦临集团作为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多年来在临夏州各级政府部门与各族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国企资源优势,积极汇聚多方力量参与临夏州脱贫攻坚,为当地发展了一批特色扶贫产业。其企业字号“厦临”承载了助推临夏州地区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恶意抢注申请人企业字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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